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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員工職災補償費用及慰助金 免納所得稅

【政府發放之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2009/11/16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

近年來發生勞工職業災害的事例常有所聞

為使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職業災害受傷害的勞工

獲得慰助

紓緩其災後身心上的困頓

各級政府多有制定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補助制度

而該等慰助金核屬政府之贈與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所以不必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發佈單位 服務科 石美俐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84 ------------------------------------------------------------------------------------- 【給付員工職災補償費用屬免稅所得】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2009-03-13 高雄市某 公司會計 小姐詢問

該公司員工於工作時發生職災

經調解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之補償金是否為免稅所得?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

在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另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其所給付之補償金

係屬損害賠償性質

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

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8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公司於墊付上述補償金後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所取得之數額應列報公司之其他收入

另支出費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規定

依法免列報該名員工所得並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列為公司其他費用。

【#09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宛琦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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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46054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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