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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如何填寫?附上實際發生情況

本人就職 x公司
大大:1.你直接到勞工局填寫調解書.勞工局人員會排調解時間通知雙方.調解委員他們會問是否指派.告知由勞工局指派.內容寫:本人於 97/4/12 進入x就職於97/12月發放年終時(就職8個月後)才告知此工作是約聘制(事前面試時就職時皆未告知)因為我有反映自身並不是約聘所以主管發一張書面告知我為約聘人員1/1-3/31三個月一聘( 97/4/12 -97/12/12--從未發過約聘書)另勞保薪資以多報少造成損失.請求損害賠償.2.調解日帶齊手中證據.調解委員會幫你爭取應該給你的一切損失.3.申請書交給勞工局後等待通知信函.[7個上班日].超過時間可以電話詢問.[記得承辦人員姓名.分機號碼]4.金額部份應該無誤.[調解日.勞保局也會派人出席].5.祝調解成功.....我上個月調解.有請民意代表電話關心.因為年底有選舉他們樂意參與勞方.6.如果再有疑問寫信或我部落格留言.http://tw.myblog.yahoo.com/dad-450415/
勞資爭議處理法是沒有協調的申請協調一點法律效力都沒有對方可以不出面.也不會被罰錢還有要申請勞工訴訟補助.一定要有調解(不是協調喔)不成立的紀錄才可申請
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如為24000資遣費:24000*11.5/12*0.5=11500你可至勞保局舉發高新低報之部分由勞保局開罰調解是不是要勞資雙方都出面阿...還真刺激 不還由更刺激的勞委出錢給你打官司 :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98年2月25日訂定發布)新增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及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等扶助範圍

補助類型亦增加終止勞動契約與雇主未依法投保所受損失之勞資爭議項目。

補 助 項 目因勞動契約終止之爭議、職業災害所生之補償、雇主未依法提撥退休金、未依法投保(或以多報少)或因籌備工會遭不當解僱致權益受損之勞資爭議。

補 助 標 準一、勞工個別申請

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勞工共同申請

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

最高補助十萬元。

二、保全程序: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三萬元。

三、督促程序: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強制執行程序: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四萬元。

五、法律文件撰擬:撰擬費用最高補助一萬元。

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5月1日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實施要點」

提供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中的法律扶助

包括訴訟扶助與必要生活費用補助;如果經濟條件弱勢的「無資力」勞工

可以申領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每月17280元)的六成

最多六個月。

(聯絡電話:02-85902828-30)也可至勞檢所申訴勞動檢查法 第 15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

得就勞動檢查範圍

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一、詢問有關人員

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 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

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 、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

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

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

事業單位認為有必要時

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

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第 16 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

必要時

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

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第 33 條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

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

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你可至勞保局舉發高新低報之部分由勞保局開罰至勞檢所申訴勞委出錢給你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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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6190032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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