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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歲在外打工被老闆坑該怎麼處理?贈!!
我有個朋友
她80年次未滿16歲
因為家庭因素必須出外打工賺取學費
但不幸的是她第一次出來工作就遇到不好的老闆
她在飲料店工作
老闆除了要求她外送飲料還每天工作超時不加薪
她做了2個月半要求離職
結果老闆只給她當月薪水5千4??這是什麼待遇啊經我詳細詢問老闆及店家員工還有我那個未滿16歲的朋友之後才知道
原來他們飲料店有員工守則
其中一條規定是在店工作未滿3個月當月薪水扣一半
拿那個老闆最沒辦法的是我朋友有在上面簽名表示已同意並遵守上述規則請問一下
像這種事情該怎麼處理該如何討公道?那個老闆明知道他未滿16歲還要用他
分明是欺負小孩子嘛..
嗯嗯~應該沒有樓上那位老兄說那麼嚴重啦~小建議如下1.打電話到台中市勞工局~把你的問題一五一十的跟他們說~8
你可以去勞基會控訴你朋友的老闆唷因為未滿16歲是算童工唷我建議你可以去勞基會控訴那個老闆
勞動基準法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 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雇主都已經犯法了
直接去告他吧
利用調解委員會就不需要付錢了。
可以去查查看相關的法案「少年福利法」、「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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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7110169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