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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3個月的非自願離職

假設我已經超過試用期(3個月)且我只想做到8月底離職而他(公司)想提前到7月底要我離職請問這樣可以申請什麼補償嗎(如遣散費)需注意什麼事項嘛?請問有沒有一條說:「做滿3個月需提前10天前告知

且可補償每星期2天假期(找工作用)薪水照算。

」像這樣的規定呢?順便請問勞工局電話?ps:他有在15天前預告..但是還沒讓我簽過離職單(非自願離職)都已經26了

我承認是有些急.. 一.一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

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1. 到7月底年資約4個月(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間之規定

但公司於双方之勞動契約上可訂定

但試用期間之年資需併入計算)

因此

遣散費為4/12乘於半個月(新制)。

2. 10天前預告

預告期間得每周請二天謀職假。

3. 勞工局電話:各地勞工行政主管單位一覽表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02-2759-6667 02-2728-7021轉38 台北市市府路1號5樓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02-2960-3456轉6467、6468 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7樓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02-2428-7801 基隆市義一路1號 桃園縣政府勞工局03-3322101 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新竹市政府勞工局03-532-4900 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 新竹縣政府勞工局03-551-8101轉391~394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苗栗縣政府社會局037-357-040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04-2228-9111轉330304-2229-6049~50台中市自由路二段53號二樓 台中縣政府勞工局04-2524-0131台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6樓 彰化縣政府勞工局04-726-4150轉1轉1031~1040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號 南投縣政府社會局049-222-2106轉557049-224-4082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雲林縣政府社會局05-537-1542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嘉義市政府社會局(05)225-4321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勞工行政課 勞資關係課總機:(05)3620123轉708. 709. 713702. 703. 715 05-3621098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1路東段1號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06-390-1089台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 台南縣政府勞工局06-6322231 06-637-3463 06-632-6546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號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07-812-4780 07-812-4613 轉320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 高雄縣政府勞工局07-7330823高雄縣鳥松鄉大埤路117號 宜蘭縣政府社會局039-324-40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花蓮縣政府社會局038-225-377花蓮市府前路17號 台東縣政府勞工局089-328-254台東市中山路276號 屏東縣政府社會局08-734-1634屏東市中正路527號 澎湖縣政府社會課06-927-4400轉356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金門縣政府社會課082-373-291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連江縣政府社會課083-622-485馬祖南竿鄉介壽村76號 勞工保險局語音答詢服務:(0800)078-777 總機:(02)2396-12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勞工委員會本服務中心:02-8590-2567總機 :02-8590-286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參考資料 勞委會資訊
這種情況是沒有遺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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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7261007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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