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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之處理 《賦稅》2009/3/9 高雄市0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之處理《賦稅》2009/3/9高雄市00公司會計陳小姐問:該公司不慎遺失1本已開立數張之統一發票
不知應如何處理?是否會受到處罰?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
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
如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
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
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
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
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故貴公司遺失1本已開立數張之統一發票
依前述規定
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已開立、未開立部分之字軌號碼
已開立部分是否已全部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
如有未能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
應註明其發票號碼、開立金額
一併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其未能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部分
如於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
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之證明者免罰。
【#079】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乃榕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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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9078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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