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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之處理 《賦稅》2009/3/9 高雄市0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之處理《賦稅》2009/3/9高雄市00公司會計陳小姐問:該公司不慎遺失1本已開立數張之統一發票

不知應如何處理?是否會受到處罰?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

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

如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

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

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

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

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故貴公司遺失1本已開立數張之統一發票

依前述規定

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已開立、未開立部分之字軌號碼

已開立部分是否已全部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

如有未能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

應註明其發票號碼、開立金額

一併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其未能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部分

如於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

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之證明者免罰。

【#079】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乃榕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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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9078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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